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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研究会章程

时间:2018-08-29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研究会名称:

文: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

文: Hebei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CEQRA,Hebei)

第二条  本研究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省级社会团体。由各建设工程质量相关企业、检测单位及工作人员自愿参加,为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研究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组织调研和学术、业务、技术交流,开展参观学习和创先评优活动,提高研究会成员的自我管理约束能力,建立诚信机制,培训工程检测、相关工程质量技术人员,提高其素质,为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促进我省建设而奋斗。

第四条  本研究会接受省住建厅、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研究会办事机构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实施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二)针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信息交流,举办技术讲座,推广建设工程检测新技术;

(四)组织会员单位进行业务交流,参观学习,举办全省范围内工程建设创先进、评优秀活动;建立诚信机制,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建筑业企业的诚信经营行为;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免费对会员开展工程质量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六)组织会员开展评比,表彰先进;

(七)完成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专项任务;

(八)办理研究会其他具体事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研究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研究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

(三)在本研究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研究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研究会举办的各项讨论、交流、参观、调研和培训等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研究会的会刊、学术、技术资料和各种服务;

(四)对本研究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研究会的决议;

(二)参加本研究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本研究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完成本研究会委托的任务;

(五)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积极向研究会提供有关学术和信息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提供本研究会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省住建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在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住建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需调换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住建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会执行会长负责制。秘书长兼任法定代表人。 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住建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研究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研究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住建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省住建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研究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住建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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